一、晚婚晚育的界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一方是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未达到二十四周岁生育或夫妻双方中有任意一方是生育过子女者,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晚婚晚育的婚假及产假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注:一般婚假为五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产假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外,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工作日是指以法定工作时间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正常的休息时间。)
三、各种节育手术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人流手术的,休息14天。男扎手术的,休息7天。
女扎手术的,休息21天。
注:以上内容均摘自《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知识读本》
重庆师范大学计生办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