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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2015-10-27 16:38  

一、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  

(一)备案时间: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备案地点: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16号窗口(沙区小龙坎雾都大厦四楼)。  

(三)备案经办人: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  

(四)备案递交材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就诊医院填列)。  

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二、待遇审核及支付  

(一)医疗费报销时间:分娩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每月1-19日。

(二)医疗费报销地点: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16号窗口(沙区小龙坎雾都大厦四楼)。  

(三)报销经办人: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  

(四)报销流程:  

1、校医保办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  

2、经办人到工伤生育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16号窗口递交报销材料。  

3、经办人到校医院财务科(医保办)领取报销医疗费用及生育生  

活津贴。  

4、报销所需材料  

正常分娩报销所需材料:(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2)、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生育服务证以及婴儿出生证明,四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产前检查费用收据(票据上须有医院章)不包括药费;(4)、住院费用(住院票据+费用总清单+医院等级证明);(5)、诊断书(剖宫产或顺产的证明);(6)、如有生育并发症还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终止妊娠报销所需的证件材料:(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2)、产前检查费用(票据上须有医院章)(3)、手术费用+手术记录或出院证+医院等级证明,门诊药费需处方,住院费用需费用总清单(4)、 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生育服务证,三个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尚未办理准生证的需计划生育办出示证明,证明当事人符合国家生育一胎(或再生育)政策加盖计划生育办章。  

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所需材料:(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2)、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各一份;(3)、手术费用+手术记录或出院证+医院等级证明,门诊药费需处方,住院费用需费用总清单。  

以上资料中报账发票或者小于A4纸张须粘贴在A4纸大小的票据粘贴单上。  

沙区生育保险中心联系电话:61719089  

校医保办公室联系电话:659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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